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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因在微信群中发了一条消息被拘留!

    彭风珍     2019-08-08 07:53:40     浏览:83    回复:0    点赞:1
    发帖人:彭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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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因在微信群中发了一条消息被拘留!于都公安 今天




    随着网络时代的迅猛发展,
    网络给人们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
    网上传播暴恐音视频案件也随之而来,
    通过网络传播暴恐音视频
    速度快、范围广、方式隐蔽
    对社会稳定的危害和影响非常严重!
    于都警方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
    坚决打击,绝不纵容!
    各位群众朋友
    切莫图一时之快随意传播恐怖信息,
    以身试法!





    近日,网监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
    于都一男子在微信群聊中
    发布了一段内容极其血腥的视频
    (图为在群众传播的恐怖视频)
               



    (图为传播的恐怖视频截图)

                 


    民警随即展开调查
    经查
    传播视频的为王某(男,盘古山镇人),
    王某于近日在网上看到一段暴力恐怖视频,
    场面极端血腥恐怖,
    王某看后为了寻求刺激,
    准备吓一吓一起做事的朋友,
    遂直接将该视频转发至同事微信群中,
    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

                 


    目前,王某因传播恐怖视频被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下载、观看、非法持有、
    共享、买卖暴恐音视频,
    或通过互联网云盘、
    多媒体、U盘、手机、
    电视、电脑等途径
    传播暴恐音视频都是违法行为。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请勿在网络上转发、
    传播违法信息。



            





     普 法 教 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2) 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的;
    (3) 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4) 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犯罪】:以制作、传播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于都公安提醒:小伙伴们切勿有意或因好奇制作、传播、非法持有暴恐音视频,一经发现,警方将依法处理。同时,希望小伙伴文明上网,自觉抵制不良信息,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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